一、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与判别论据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该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部分(换言之,某种物质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该物质肯定不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危险废物必须具有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
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主要依据有两个: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其次对于属性不确定的固体废物,则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06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公告第11号)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腐蚀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等国家已出台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属性鉴别。
2017年国家修订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则上升为国家标准进行发布,在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方面,不仅具有强制效力,而且在管理层面上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 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一)工业企业领域
1、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2、造纸白泥与电石渣: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白泥与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
3、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有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但天然气脱硫剂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级别。
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药渣(含绝大多数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5、水基泥浆: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对于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只有以废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的钻井泥浆,最后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油泥油脚、油基岩屑、含油污泥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分别为071-001(或002)-08、072-001-08。
在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提及以水基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的废物问题,即水基泥浆没有列入该名录,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6、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与焦炭生产企业产生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煤制气行业(水煤气发生器)和煤气净化(含冷凝)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焦炭生产行业产生的煤焦油如果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属于危险废物。此外,煤气生产过程中在冷凝时产生煤焦油,如果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在利用过程中,制取萘、蒽油、洗油时,利用过程豁免管理(请注意:仅指利用过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则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不豁免)。
有人分析说,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应当属于危险废物,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专门提到,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与其他焦油(HW252-011-11)属于危险废物,这个“其他焦油”应当包括煤焦油。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有误,其他焦油应当理解为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的焦油、含有苯(或苯系物)类物质的焦油渣,如果“其他焦油”直接包括煤焦油,名录就不需要专门表述为其他焦油了。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对已经通过环评验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煤焦油轻易定性为危险废物。
7、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8、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到熔炼炉中去,按照最新《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产工艺过程的,属于生产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铝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火法工艺产生的撇渣或者初炼炉渣(氟超标),电解工艺产生的盐渣、浮渣或者电解槽废渣,废物代码分别为321-022(023-026)-48。
(……待续)
信息来源: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